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被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被 告 陳炤霖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陳炤霖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