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壽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南競、李紫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29萬4,13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㈢被上訴人黃南競應給付上訴人120萬2,53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649萬6,668元(計算式:1,529萬4,136元+120萬2,532元=1,649萬6,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