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55,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