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瑞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瑞憶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8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792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99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