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斐朱、倪韶謚因112年重訴字第1125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