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果子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德聖
被 告 中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台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被告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召集特別股股東、股東臨時會、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臨時會所作成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均無效或不成立。㈡確認原告有被告1500萬股乙種特別股股份存在。㈢確認原告有被告200萬股普通股股份存在(下與1500萬股乙種特別股股份合稱系爭股份)。㈣被告應將股東名簿回復為原告所有系爭股份登記。㈤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4項部分,最終目的係為請求確認原告確有被告系爭股份而提起,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被告系爭股份之價值1億7000萬元為準。至原告訴之聲明第5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億8000萬元(計算式:1億7000萬元+1000萬元=1億8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