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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      告  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本金欄之記載,應由「194萬5448元」更正為「194萬577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