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歐陽宇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富資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623,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95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