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王鄭春美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陳彥佐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月6日宣判。惟兩造嗣於同年9月4日分別具狀表明兩造合意停止訴訟以促成和解等語,基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制度機能,暨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