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蕭智穎
蕭義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邑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08,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