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全球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科葆 
訴訟代理人  江益明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