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全球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科葆
訴訟代理人 江益明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