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鳳櫻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