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胡庭瑋
温貴龍
賴建成
被 告 閔小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0 樓00、00室)
吳春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0 樓00、00室)
徐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0 樓00、00室)
劉西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0 樓00、00、00室)
冉書榮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0 樓00、00室)
王廣琴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0 樓000、000、000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