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齡
訴訟代理人 廖旭鈞律師
劉博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羽岑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唐志建
黃佳松
黃振柱
趙偉順
莊孟蓉
趙高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十月六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庭期前陳報㈠原告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日。㈡反訴原告之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日、及民事答辯(二)狀暨反訴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日。㈢被告唐志建之弟唐志輔之送達通知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