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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呂寶麟
訴 訟 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王祖均律師
被        告  金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華
被        告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葉冠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