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呂寶麟
訴 訟 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王祖均律師
被 告 金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華
被 告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葉冠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