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重訴字第3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341萬8,8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萬7,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