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陞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珽華(CHEN, TING-HUA)
訴訟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商麥理倫國際公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柒萬零壹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