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原 告 祝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中正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林祖晞律師
吳宛怡律師
被 告 泰安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志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彥樺律師
被 告 謝瀛華
訴訟代理人 何祖舜律師
劉昱玟律師
翁栢垚律師
陳才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日11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