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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原      告  祝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中正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林祖晞律師
            吳宛怡律師
被      告  泰安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彥樺律師
被      告  謝瀛華  

訴訟代理人  何祖舜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孟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昱玟律師
            陳才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5日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