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原 告 安正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原 告 陳南宏(即陳怡全之繼承人)
陳保慈(即陳怡全之繼承人)
陳建福(即陳怡全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2萬1,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0,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