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原 告 謝添順
謝麗珠
陳謝麗鳳
蘇莉茹(謝麗玉之繼承人)
蘇琡惠(謝麗玉之繼承人)
蘇莉婷(謝麗玉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周家瀅律師
被 告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複代理人 陳芊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焦郁穎律師
曾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