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原 告 永聯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泰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特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元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湯千慧律師
黃思維律師
廖家伶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富先律師
先位 被告 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家福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先位 被告 王俊超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嘉慧律師
劉彥玲律師
李宛珍律師
李維峻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庭熏律師
備位 被告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艾瑪(英文名:Eric HEMAR)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孫碩駿律師
郭冠妤律師
備位 被告 許孟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另原告永聯物流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聯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特捷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捷公司,與原告永聯公司合稱本
件原告)應於民國115 年6 月5 日以前具狀補正下列全數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自留回證:
㈠本件原告請求財產燒毀部分,例如1.0 永聯與家福合約內財
產損失理算表(本院卷一第113 頁、本院卷十第375 頁,包
含但不限)所載項目編號及名稱,與公證報告災損照片冊中
附件⒈現場清點清單所載項目編號及資產說明不符;又公證
報告災損照片冊中附件⒈現場清點清單「是否在CF合約中」
欄位,因該報告裝訂打洞導致無法確認部分資產究否包含在
CF合約中,應確認現請求項目之細項及其名稱是否有所更正
,併提供完整足以辨認「是否在CF合約中」欄位之公證報告
災損照片冊中附件⒈現場清點清單。
㈡本件原告請求財產燒毀部分,例如⒊特捷自有財產損失理算
表(本院卷一第119 頁、本院卷十第383 頁,包含但不限)
所載項目49、名稱「神戶電池、充電器、轉換器、電源線+
端子頭等」,與公證報告災損照片冊中附件⒊災損照片說明
所載「受損財物:神戶電池、充電器、轉換器、電源線+端
子頭等(永聯自有)」不符,應確認現請求項目之細項之所
有權人是否有所更正。
㈢重新更正1.0 永聯與家福合約內財產損失理算表、1.1 永聯
與家福合約內財產損失理算表、⒉永聯與家樂福合約外財產
損失理算表、⒊特捷自有財產損失理算表、⒋特捷外租財產
損失計算表,且就各請求項目之細項逐一指明證據(包含但
不限於災損照片、請款單、統一發票)所在頁數(含本院卷
內頁數及公證報告頁數;又因公證報告原先未編排頁數,應
至本院閱覽現已編頁之公證報告版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