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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原      告  永聯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泰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特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元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湯千慧律師
            黃思維律師
            廖家伶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富先律師  
先位  被告  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家福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先位  被告  王俊超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嘉慧律師
            劉彥玲律師
            李宛珍律師
            李維峻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庭熏律師  
備位  被告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艾瑪(英文名:Eric HEMAR)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孫碩駿律師
            郭冠妤律師
備位  被告  許孟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另原告永聯物流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聯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特捷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捷公司,與原告永聯公司合稱本
  件原告)應於民國115 年6 月5 日以前具狀補正下列全數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自留回證:
 ㈠本件原告請求財產燒毀部分,例如1.0 永聯與家福合約內財
  產損失理算表(本院卷一第113 頁、本院卷十第375 頁,包
  含但不限)所載項目編號及名稱,與公證報告災損照片冊中
  附件⒈現場清點清單所載項目編號及資產說明不符;又公證
  報告災損照片冊中附件⒈現場清點清單「是否在CF合約中」
  欄位,因該報告裝訂打洞導致無法確認部分資產究否包含在
  CF合約中,應確認現請求項目之細項及其名稱是否有所更正
  ,併提供完整足以辨認「是否在CF合約中」欄位之公證報告
  災損照片冊中附件⒈現場清點清單。
 ㈡本件原告請求財產燒毀部分,例如⒊特捷自有財產損失理算
  表(本院卷一第119 頁、本院卷十第383 頁,包含但不限)
  所載項目49、名稱「神戶電池、充電器、轉換器、電源線+
  端子頭等」,與公證報告災損照片冊中附件⒊災損照片說明
  所載「受損財物:神戶電池、充電器、轉換器、電源線+端
  子頭等(永聯自有)」不符,應確認現請求項目之細項之所
  有權人是否有所更正。
 ㈢重新更正1.0 永聯與家福合約內財產損失理算表、1.1 永聯
  與家福合約內財產損失理算表、⒉永聯與家樂福合約外財產
  損失理算表、⒊特捷自有財產損失理算表、⒋特捷外租財產
  損失計算表,且就各請求項目之細項逐一指明證據(包含但
  不限於災損照片、請款單、統一發票)所在頁數(含本院卷
  內頁數及公證報告頁數;又因公證報告原先未編排頁數,應
  至本院閱覽現已編頁之公證報告版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