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廷銘間請求給付找補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1,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