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李世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重訴字第58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