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白省三
許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新里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子宜因112年度重訴字第608號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3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萬1,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