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淑茵
李丞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下同)127,502,727元本息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審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8,502,727元,及其中122,722,289元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其餘5,780,438元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000,000元(計算式:128,502,727元-127,502,727元=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