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遊
被 上訴人 李丞軒(原名:李世揚)
蘇淑茵
謝卓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999,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9,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