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娟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5號請求解除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