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原 告 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福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盧孟蔚律師
林易陞律師
被 告 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明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何恩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同年月31日公告判決,因兩造欲於同年8月1日續行調解,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承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