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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2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呂菲雅 
被      告  富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純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91,616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7,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訴訟有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富禮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禮公司)分別於民國109年4月1日、109年9月4日邀被告林純正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富禮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8,000,000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林純正並簽訂保證書2紙為據。而富禮公司於109年4月6日起,陸續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合計為8,000,000元(各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等分別如附表1所示,下合稱系爭借款)。詎被告富禮公司自111年7月6日起陸續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6,691,616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林純正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之。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有欠原告借款,但現無能力還錢,亦無法整理出還款方式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被告均無爭執,並有保證書2紙、約定書、借據4紙、借款展期約定書4紙、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2紙、抵銷函、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4紙、回執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單查詢單、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繳息紀錄明細表4紙、第一銀行1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查詢單、郵局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查詢單、單筆授信利率查詢單等件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所執上揭抗辯事由,尚無從資為其得不返還原告借款之理由。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以附表2之訴訟費用明細確定本件第一審裁判費計為67,33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1:(單位: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本件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1
600,000元
(借款期間:109年4月6日起至113年4月6日止)
338,322元
自民國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2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0.2625%計算,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25%計算之違約金。
  2
1,000,000元
(借款期間:109年9月7日起至115年9月7日止)
1,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8月8日起至112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44%計算之違約金。
3
2,400,000元
(借款期間:109年4月6日起至113年4月6日止)
1,353,294元
自民國111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2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8月7日起至112年2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0.2625%計算,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25%計算之違約金。
4
4,000,000元
(借款期間:109年9月7日起至115年9月7日止)
4,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8月8日起至112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44%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8,000,000元
6,691,616元
(空白)
(空白)

附表2:訴訟費用明細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7,330 元
合        計                 67,33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