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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潘虹如 
被      告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宗賢 
被      告  楊彌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重訴字第806號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載明被告應連帶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惟該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