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5號
原 告 高原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筱平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林易陞律師
被 告 明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伯彥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
複代理人 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