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思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7萬8,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