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黃延馨
被 上訴人 曹文琪
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
向唯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63,882元(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後應給付之積欠租金126,380元及應返還之系爭房屋交易價額8,237,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25,79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