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01號
原 告 鄒沛淇
被 告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游阿昆
法定代理人 鄭永銘
錢家駿
王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於112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暨港墘派出所傳真具領人簽收資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27頁)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見本院卷第31頁)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3頁)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