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68號
原 告 羅勉芳(即羅品淳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曹文琪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閔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前陳報和解履行進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