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益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7萬8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661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