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壽美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劉緒倫律師
劉力維律師
簡宏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