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許家燁
陳虹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1,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