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03號
原 告 林富田
林祐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賴彥傑律師
被 告 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GF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NSULTING CO., LTD)
兼法定代理人 陳偉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被 告 杜瑞雲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