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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陳孔鮮鳳
代  理  人  蘇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02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