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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訴訟代理人  張鴻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21日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6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路分行/諸長城
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路分行
110年12月9日
115,000元
K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