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常鈺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子玲 
代  理  人  楊玉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37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林靜雪
華南商業銀行 中華路分行
111年1月26日
20,000元
M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