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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詠翔焊接網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錫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義泰五金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
112年1月31日
567,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