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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菁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彬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16日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34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菁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張裕彬
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1年1月31日
80,5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