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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全鋒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代  理  人  陳薇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忠鏗
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2年2月6日
170,860元
B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