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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奇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祥 
代  理  人  鄭淑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6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介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德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2年3月10日
143,168元
LA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