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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廣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依萍 
代  理  人  黃順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隆建興業有限公司/鍾明宏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112年5月25日
498,173元
X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