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鴻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