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仁和金屬熔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清文
訴訟代理人 柯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