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仁和金屬熔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清文 
訴訟代理人  柯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錫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信宏
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111年2月28日
103,530元
PA0000000